目前我國生育政策中,明確說明了女性休產假是可以領取工資的,所以說無論是休半年還是休一年,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是有工資的,但這個工資只是有生育保險支付,支付的額度是本企業省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。但因為不同地區的規定不一樣,所發放的薪資有一定的差異,但是該工資的發放起止時間和休產假的時間相同。
根據政策規定,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,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,然後生育津貼下來,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,剩下的還是歸企業,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,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行,生育津貼下來,歸企業。